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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起纠纷 调解促和谐
日期:2017-08-29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3日中午,扬州市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张某的家人情绪非常激动,到公司讨要说法,提出16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表示最多只能赔偿40万元。5月24日上午,死者家属聚集了亲戚朋友80余人围堵企业,声称若不按要求赔偿,将一直住在企业,致使整个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矛盾进一步升级。更严重的是,该企业内有大型高温锅炉,80余名非企业员工在厂区乱逛,随时可能引发意外事故。
二、调解经过与结果
5月24日,大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报后,立即与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企管站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进驻企业调解。首先,调解人员耐心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安抚他们的情绪,提醒他们注意安全,严禁出入锅炉重地,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其次,立即分别和死者家属代表、企业代表进行沟通,梳理矛盾纠纷的焦点问题,寻求突破口。原来,企业认为死者张某虽然是在上班期间出的事,但是张某并不是企业全日制的员工,只是钟点工,不能算是企业正式员工,所以不能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而家属认为张某虽然不是全日制员工,但是在该企业工作三四年,现在又在上班期间出的事,理应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在赔偿数额上,家属方坚持要求赔偿160万元,企业认为最多只能给4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调解难度很大。
在参考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后,调解小组经过反复确认、商讨,拿出了调解方案,决定各个击破,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对待死者家属,调解人员采用“情理法并重,以情为主”的方法,首先向他们表达理解和同情,表示会帮助他们争取合法权益,赢得他们的信任,在思想上引导他们回归理性。另一方面,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情、理、法并重,循序渐进地做思想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让步。在家属的期望值有所松动之后,立刻转而对企业采用“情理法并重,以法理为主”的方法,首先指出化解矛盾的紧迫性,80余名家属若长期吃住在厂里势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到时企业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其次,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认这次事件的性质为工伤。第三,从人情角度出发,毕竟死者在企业工作了三四年,也有一定的感情,依法作出赔偿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
经过两天的艰苦谈判,双方终于都愿意各退一步,赔偿金额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于5月26日达成了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8万元的协议。至此,一起牵涉人数众多的工亡纠纷在三日内得到了圆满解决。
三、调解思路与技巧
1、分析研判,防止事态扩大。镇调委第一时间对这起工亡纠纷进行了分析研判,弄清了事实经过、涉及人数、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到及时妥善处理好这起涉及人数众多的赔偿纠纷的紧迫性,据此,作出了组建工作组进驻企业以及安排专人在锅炉房值守的合理安排,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以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2、联动调处,形成工作合力。这起纠纷涉及人数近百人,现场声势浩大,如果单靠镇调委会的两三名专职调解员肯定控制不住场面。为此,镇调委会第一时间启动了联动调处机制,工作组人员既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公安干警主要负责现场秩序,为不引起家属方反感,做到外松内紧,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综治办、司法所等人员主要负责向双方耐心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说明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阐明利害关系,稳控家属情绪,安抚人心。在这起纠纷里,无论是死者家属方还是企业方的情绪都不稳定,如果不能很好地稳住双方当事人,接下来的调解势必会举步维艰。在做好稳控的前提下,镇调委会迅速找准争议焦点,各个击破,才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走向妥协。
3、依法调解,体现公平公正。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但凭什么让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关键是要依法调解,而决不是“和稀泥”。本案中,该企业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要让企业支付大额赔偿金,就要让企业认识到张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事故,而工伤事故的赔偿是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的。只有讲明法律关系、计算标准,才能让死者亲属得到心理安慰,才能让企业觉得钱出得不冤,才能体现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作为调解员必须事先做足功课,才能在调解过程体现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调解工作组经请教专业人士,收集了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并逐条向当事双方阐明:
1、关于劳动关系认定。认定工伤前提是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规定,双方认可张某属于企业的非全日制用工。
2、关于工伤认定及赔偿主体。《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某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伤死亡赔偿责任由企业承担。
3、关于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计算,最后达成的88万元赔偿略高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规定标准,双方都表示接受,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